盈安云優(yōu)法——解鎖商鋪租賃“大坑”
關于商鋪租賃那些“大坑”
餐飲企業(yè)的雛形必須由固定的經(jīng)營場所開始孵化,出于成本考慮,大多數(shù)餐飲企業(yè)往往會選擇通過租賃取得房屋使用權的形式設立營業(yè)場所。一旦這個環(huán)節(jié)出現(xiàn)糾紛,將會給投資帶來重大影響乃至投資失敗。一、合同租賃糾紛真實案例:2017年8月5日尹某與劉某簽訂《商鋪租賃合同》,約定劉某將位于金陵市某處的門面房出租給尹某開奶茶店;租賃期限為5年。合同簽訂后,尹某向劉某支付了租金及押金,劉某商鋪交付。8月初經(jīng)營所需的大設備進場調試時發(fā)現(xiàn),該商鋪的電容負荷嚴重不足。尹某要求房東將電容調整至10千瓦。雖然房東劉某也做了增容工作,但是負荷仍然不滿足尹某的需求,致使店面完全無法開業(yè)。尹某認為劉某作為房東未及時告知該店鋪電容實際情況,構成欺詐,遂向劉某發(fā)出《合同解除通知書》,劉某認為自己作為出租人并沒有過錯,不同意解除。尹某提起訴訟,劉某同時反訴。二、案例法律分析審理法院認為:尹某與劉某簽訂的《商鋪租賃合同》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,合法有效,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。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第八條規(guī)定:依法成立的合同,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。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,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。依法成立的合同,受法律保護。因雙方簽訂《商鋪租賃合同》時并未對商鋪的電容量進行明確的約定,尹某以商鋪電容過小、無法進行奶茶店經(jīng)營為理由,要求行使合同單方面解除權,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(jù)。其單方面解除合同的行為構成違約,法院據(jù)此判令尹某承擔支付違約金30000元的民事責任。三、云優(yōu)法提示您:聰明者善于利用法律,因為風險防范成本永遠是最低的。對于合同簽署來說,合同主體、合同目的、交易方式、違約條款都是極為重要的,一個小小的疏忽都可能導致巨大的損失。與其事后補救,花費大量的時間、金錢,不如預防為先,讓專業(yè)人士為您的發(fā)展保駕護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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